大老闆應該知道的營業秘密法

呂錦峯律師著

 一、什麼是營業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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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某甲與某乙結婚生有丙丁二子,但丁好吃懶做又對甲乙不孝,因此某甲在生前便將其動產預作處分,並將其名下唯一的不動產,以自書遺囑分配與乙丙各二分之一而不留任何遺產給丁,某甲過世後,乙丙依遺囑將不動產登記為二人各二分之一共有,丁若向法院主張侵害特留分並請求分割遺產,法院會如何處理?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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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個人資料外洩時應如何處置?被害民眾又如何主張權利?

■呂錦峯

據報載:「知名電商平台『○○線上』因會員個資外洩導致民眾被詐騙而報案及諮詢件數達900餘件」,大型企業個資外洩的新聞亦時有所聞,企業個資外洩時應如何面對?一般民眾若遇到自己個資外洩的時候又應該如何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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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姦罪沒有就算了,北院還認為沒有配偶權?                                         

呂錦峯律師

 近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原訴字第41號判決(下稱上開判決)認為依憲法法理民法上並無所謂的配偶權,而為原告敗訴之判決。詳言之,原告起訴的原因事實略為,其夫與被告經常深夜通電話且有在外牽手之事實,主張侵害其配偶權而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新台幣80萬元云云,但法官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91號解釋意旨,認為:「配偶彼此間為相互獨立自由之個體,不因婚姻關係所附之忠誠義務而有支配他方意志或自主決定之特定權利,故在前述憲法典範之脈絡下,自不應承認隱含配偶為一方客體,受一方獨佔、使用『配偶權』概念」,亦即法官認為既無配偶權何來侵害可言!此判決一出,在社會上引起多方爭議,更受到女權團體的嚴重批評,到底這樣的判決有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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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蹤騷擾防制法
 
大家知道立法院在110年11月9日已三讀通過跟蹤騷擾防治法嗎?預計在公布(110年12月1日)後六個月施行,若構成這部法律所定義的「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行為人將至少面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10萬元以下罰金的刑罰,此外,被害人還可向警察機關報案,經過調查後可核發書面告誡行為人,若經告誡後兩年內再有跟蹤騷擾行為,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行為人違反保護令時,最高可能被處三年有期徒刑等等,尤其與女性同胞們的權益息息相關,大家有空可以點下列連結瞭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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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無薪休假?雇主可以片面決定無薪休假嗎?

因景氣因素所造成業務的緊縮,導致雇主有減少人力的需求,此時因非可歸責於勞工,工資本應依約照付。惟依勞動部「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雇主於一定條件下可與勞工協商無薪休假,簡述如下:

一、各產業如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致業務緊縮營運困難,雇主得依上開注意事項,經勞雇雙方協商同意,暫時縮減工作時間,但應於實施10日前通報勞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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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房產由何兩岸親屬繼承及其份額各應為多少

■呂錦峯

台商諮詢問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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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服務年限的約定

 

近年來國內外企業競爭激烈,企業為保護經營利益,往往會擔心員工流動率過高,因此透過與勞工簽訂最低服務年限條款,限制勞工一定時間內不得離職。勞工常常為爭取工作機會,被迫簽訂相關條款,之後提前離職或被雇主逼迫離職時,又會面臨無力償還巨額違約金之困境。為降低勞雇雙方對該約定的勞資糾紛,勞動基準法已於1041216日修正施行相關條文來明定雇主為最低服務年限約定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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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不可以任意調動員工職務

 

關於勞工工作的調動,勞動基準法已於1041216日修正施行相關條文明文規範,明訂雇主調動勞工工作,除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外,並應符合其於五項規定,此後關於雇主對於勞工工作的調動已有明確法律規範,而非僅有主管機關函釋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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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訂立有效的競業禁止條款

 

過去雇主為保護其競爭優勢,所以常利用競業禁止條款來限制離職員工就業自由,因為雇主相對於勞工具有締約的優勢,因此競業禁止條款常遭到濫用而侵害勞工的就業權利,勞動基準法已於1041216日修正施行相關條文來規範競業禁止條款,不論是雇主或勞工朋友都應該關心這個修法內容才能訂立有效的競業禁止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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