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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某甲與某乙結婚生有丙丁二子,但丁好吃懶做又對甲乙不孝,因此某甲在生前便將其動產預作處分,並將其名下唯一的不動產,以自書遺囑分配與乙丙各二分之一而不留任何遺產給丁,某甲過世後,乙丙依遺囑將不動產登記為二人各二分之一共有,丁若向法院主張侵害特留分並請求分割遺產,法院會如何處理?

結論:

法院會在保護某丁特留分的前提下分割遺產。

解析:

某甲若在生前,自可自由處分其名下不動產、動產,而無所謂侵害特留分的問題,但若以遺囑為之,則會受到限制,依民法第1187條規定,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亦即,某甲不見得可以藉由遺囑而使乙丙順利取得該不動產各二分之一,要視遺囑是否有侵害特留分?

特留分是什麼?特留分是指法律所保障繼承人可擁有被繼承人遺產一定比例的權利,依民法第1123條規定,本件某乙(被繼承人之配偶)、丙丁(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特留分均為應繼分的二分之一。

應繼分又是什麼?應繼分是各繼承人對遺產上一切權利義務所得繼承之比例,以本件而論,依民法第1144條規定,配偶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為繼承時,應繼分應平均,因此乙丙丁應繼分各為三分之一,再依上段所述,某丁的特留分為六分之一,但依遺囑所示,某丁分不到任何遺產,所以某甲的遺囑顯然侵害某丁之特留分,某丁依民法第1225條規定得主張扣減權以回復其權利,法院依某丁之主張如何恢復其權利?是不是遺囑無效呢?

目前司法實務通說認為,因特留分係概括存在於被繼承人之全 部遺產,並非具體存在於遺產中各個特定之標的物上,故扣減權利人 行使扣減權後所回復之特留分,亦係概括存在於全部遺產,而非具體存在於各個標的物,因此,扣減權的對象是全部遺產,就本件而言,法院會塗銷該不動產所為之遺囑繼承登記,然後在保護某丁特留分(即遺產六分之一特留分)前提下分割,最終結果應該是乙丙均取得該不動產應有部分十二分之五、丁取得該不動產應有部分六分之一;也有少數法院以應尊重遺囑意旨為由,仍由乙丙取得該不動產各二分之一所有權,但必須以金錢補償某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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