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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老闆應該知道的營業秘密法

呂錦峯律師著

 一、什麼是營業秘密?

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且應符合下列要件:

 (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

  1. 一般業界所不知悉
  2. 例如:

    (1)必須投入相當人力財力篩選整理。

       例如客戶消費偏好、交易紀錄、行銷活動評估……)

    (2)要經過時間的累積。

       例如客戶交易及信用情況、人事政策……)

 (二)具有實際或潛在的經濟價值。

 (三)已採取合理的保密措施。

  1. 訂立保密協議。
  2. 機密標示。
  3. 權限分級控管。
  4. 門禁管制。
  5. 資料密碼控管。
  6. 相關教育訓練。

 二、營業秘密歸屬誰?

 (一)雇用關係:

  1. 受雇人職務上所得,歸屬僱用人,但得依契約另行約定。
  2. 受雇人非職務上所得,歸屬受雇人,但利用雇用人資源或經驗者,雇用人得支付合理報酬後使用。

 (二)出資關係:

  1. 出資聘請他人研究或開發,依契約約定。
  2. 契約未約定,歸受聘人所有,但出資人得於業務上使用。

 三、營業秘密如何授權他人?

 (一)營業秘密得授權他人使用。

 (二)被授權人非經同意不得再授權。

 四、營業秘密可以設質嗎?

營業秘密不得為質權或強制執行之對象。

 五、怎麼樣的行為算是侵害營業秘密?

 (一)以不正當方法取得。

包括竊盜、詐欺、脅迫、賄賂、擅自重製、違反保密義務、 引誘他人違反保密義務或其他類似方法,但不包括用「還原工程 取得營業秘密。

 (二)知悉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悉第()項營業秘密,而取得、使用或洩漏。

 (三)取得營業祕密後,知悉或因重大過失不知是第()項營業秘密,而使用或洩漏者。

 (四)因法律行為取得營業秘密,而以不正當方法使用或洩漏者,例如主體為員工、交易或合作往來對象。 

 (五)依法令有守營業秘密之義務而使用或無故洩漏者,例如承辦公務員、訴訟代理人、證人、鑑定人、仲裁人等等。

 六、營業秘密被侵害時如何請求民事救濟?

 (一)受侵害時得請求排除、有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

 (二)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但在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起,兩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三)損害賠償的請求範圍(擇一請求)

  1. 請求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但被害人不能證明損害時,得以使用時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使用同一營業秘密所得利益之差額,作為所受損害。
  2. 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

 (四)侵害行為如屬故意,法院得因被害人之請求,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以上之賠償,但不得超過已證明損害額之三倍。

 七、侵害營業秘密有刑事責任嗎?

 (一)原則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之罰金,未遂犯也要處罰,需告訴乃論,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其他共犯,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例外(效力及於其他共犯),就是所謂的「窩裡反條款」,鼓勵共犯之一能夠主動承認犯罪,而可單獨對其撤回告訴。

 (二)若意圖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而犯上述之罪者,處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金,且非告訴乃論。

 (三)法院對於行為人所屬的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上開所示之罰金,但對於犯罪之發生,以盡力防止之行為者,不在此限。

 (四)明文規定未經認許之外國法人,也可就上開犯罪行為提出告訴、自訴或提起民事訴訟,但在其他犯罪不見得如此。

 八、如何防止偵查程序中洩漏營業秘密?

在違反營業秘密法的刑事程序中,為保護營業秘密,檢察官認 為有必要時得核發偵查保密令予接觸偵查內容之犯罪嫌疑人、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告訴代理人、辯護人、鑑定人、證人 或其他相關之人。上開人等不得在偵查程序目的以外使用營業 秘密,也不得揭露予未受偵查保密之人。違反之人最高可處三 年有期徒刑併科100萬元罰金。

 九、為保護營業秘密可以聲請假處分嗎?

主張營業秘密之人得在起訴前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的假處分 (起訴後也可以聲請),例如請求離職員工不得到競爭對手企業任職、不得使用或揭露任職期間所知悉、接觸或持有的相關資訊等,此部分法院多以競業禁止條款的約定認定,因此事前訂立明確周全的競業禁止條款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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