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不知:支付命令的相關規定修正了

什麼是支付命令呢?一般而論,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有金錢的請求,例如請求返還借款、支付貨款、金錢損害賠償等,可聲請法院向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往,若債務人於收受支付命令送達後20日內不提出異議者,則該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亦即當事人不得就該法律關係更行起訴,且在其他訴訟亦不得為與確定判決意旨相反之主張,除非具有提起再審之事由,但機會非常渺茫,所以支付命令常常為詐騙集團行騙的工具。

不過,立法院於104年6月15日三讀通過「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未來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時,須釋明債權是否真實存在,也就是必須要提出相當證據,且債務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若未在法定期間提出異議,支付命令將由現行具既判力,改為僅有執行力,也就是只有可以聲請強制執行的效力而已,還可以爭執支付命令所載的法律關係,例如,債務人可以提起確認債務不存在訴訟,但仍必須繳納裁判費(第一審約請求金額的1.1%),若支付命令金額很高時,債務人恐怕吃不消。

雖然,法律修正後,支付命令的效力已大打折扣,不過,收到支付命令後,認為內容有問題時,還是趕快向法院聲明異議(不用附理由),畢竟,再提起訴訟確認法律關係,不僅曠日費時而且勞民傷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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