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訂立有效的競業禁止條款

 

過去雇主為保護其競爭優勢,所以常利用競業禁止條款來限制離職員工就業自由,因為雇主相對於勞工具有締約的優勢,因此競業禁止條款常遭到濫用而侵害勞工的就業權利,勞動基準法已於1041216日修正施行相關條文來規範競業禁止條款,不論是雇主或勞工朋友都應該關心這個修法內容才能訂立有效的競業禁止條款。

 

雇主在什麼條件之下才可以與勞工訂立競業禁止條款呢?依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1項規定,有下列的要件:一、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二、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三、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四、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就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若違反上述各項條件時則約定無效。

 

因此,雇主不能隨意與任何員工訂立競業禁止條款,例如勞工若只是從事一般業務、作業、財務、保全等工作就不適合約定,另外競業禁止也不能包山包海在期間等事項做無限制或抽象的約定,離職後競業禁止之期間,勞動基準法也規定最長不得超過兩年,超過兩年者,則縮短為兩年。過去,雇主所約定的競業禁止條款常會巧立名目將薪資中的一部份列為「合理補償」,這次修正則明文規定合理補償不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

 

除上述勞動基準法的修正內容外,勞動部所公布的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草案相關條文,有以下事項值得注意:

  • 競業禁止條款應以書面為之。
  • 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且不得構成勞工工作權利之不公平障礙:
    ()競業禁止之期間不得逾合理範疇,最長不得逾兩年。
    ()競業禁止之區域,應以原事業單位具體營業活動之區域範圍為限。
    ()競業禁止之職業活動範圍及就業對象,應具體明確,並以與原事業單位相同或類似且競爭關係者為限。
  •  
  • 合理補償應綜合考量下列事項,並應約定依次給付或按月給付:

()每月補償金額是否不低於勞工離職時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五十。
()補償金額是否以維持勞工離職後競業禁止期間之生活所需。
()補償金與勞工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相當。
()補償金額與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之範疇相當。
()其他與補償標準合理性有關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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