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係您的切身權益,不可不知:消費者保護法最近修正喔!

立法院於104年 6 月 2 日三讀通過《消費者保護法》的修正案,其中有若干的修正跟您的權益息息相關!以下就重點修正內容說明之:

一、在定型化契約方面,主要修改有四點:

(一)    坊間常見企業經營者使用「○○○簽訂本契約前,已確實充分瞭解本契約書及其附件無誤,自願放棄○○日以上之審閱權利」之定型化契約條款,像是這一類企業以定型化契約條款使消費者拋棄自身的審閱權利者,這類型契約無效。

(二)    新法規定定型化契約書經消費者簽名或蓋章者,企業經營者應給與該定型化契約書正本。

(三)    企業經營者依消保法規定,應向消費者明示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內容,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條款內容。上述情事如果遇有爭議,應由企業經營者負舉證責任。

(四)    企業所訂的定型化契約如違反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經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處新台幣 3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

二、「通訊交易」及「訪問交易」的修正部份:

(一)「郵購買賣」修正為「通訊交易」,及「訪問買賣」修正為「訪問交易」。

(二)通訊交易及訪問交易之企業經營者應提供清楚易懂之消費資訊,包括得迅速有效聯絡之通訊資料;商品或服務之內容、對價、付款期日及方式、交付期日及方式;相關交易是否適用7日猶豫期;消費申訴之受理方式等資訊。

(三)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得不適用7日猶豫期,增列規定,使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得不適用7日猶豫期,並授權行政院訂定合理例外情事。因考量部分特殊性商品有難以返還、難以回復特性,或為容易複製的數位商品,例如生鮮食品、電子書、DVD、App等,這些商品或服務將來可能會由行政院排除在猶豫期的適用之外。

(四)消費者退貨後,企業經營者應於15日內返還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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