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台灣地區人民在中國大陸犯罪,被害人可否在台灣地區提出刑事告訴?台灣地區法院是否有審判權  

 近年來兩岸人民交往密切,常有台灣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犯罪後潛回台灣逃匿,則被害人可否在台灣地區提出刑事告訴?台灣地區法院對於發生在大陸地區的犯罪是否有審判權?

查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1條規定:「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例如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該條例第2 條第2 款指明:「大陸地區:指台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揭示大陸地區仍屬我中華民國之領土,同條例第75條復規定:「在大陸地區或在大陸船艦、航空器內犯罪,雖在大陸地區曾受處罰,仍得依法處斷。但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據此,大陸地區現在雖因事實上之障礙為我國主權客觀上所不及,但我國並未放棄對其主權,在大陸地區犯罪仍應受我國法律之處罰。所以,在大陸地區的犯罪被害人可以向台灣地區檢察署提出刑事告訴、台灣地區法院對於上述犯罪也得行使審判權。

 

arrow
arrow

    Lawrenc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