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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包括依大陸地區法律成立的公司)來台就合同糾紛提起訴訟,關於合同法律關係應適用何地的法律?

 

一、按兩岸人民間之民事事件,除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另有規定外,適用臺灣地區之法律;債之契約依訂約地之規定。但當事人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訂約地不明而當事人又無約定者,依履行地之規定,履行地不明者,依訴訟地或仲裁地之規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41條、第4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承上,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訴訟,關於合同的準據法,若雙方有約定者,優先從其約定,若無約定則依訂約地的法律;訂約地不明而當事人又無約定者,依履行地之規定,履行地不明者,依訴訟地或仲裁地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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