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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來台以台灣地區人民為被告向法院提出侵權行為的訴訟,應如何適用法律?

 

一、      原告為大陸地區人民,被告為臺灣地區人民,原告對被告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故關於此民事事件自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擇定準據法。又按臺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間之民事事件,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適用臺灣地區之法律;侵權行為依損害發生地之規定;民事法律關係之行為地或事實發生地跨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者,以臺灣地區為行為地或事實發生地,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41條、第50條前段、第4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因為關於侵權行為的準據法在上述條例第50條有特別規定,所以依照「損害發生地」的規定。即以車禍事件為例,大陸地區人民若在大陸地區或在台灣地區因車禍而受傷,則依各該地區侵權行為法為準據法,但若侵權行為地跨連台灣地區及大陸地區者,如地下匯兌詐欺事件,則應優先適用台灣地區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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