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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知道在台灣取得的民事判決可以到大陸法院申請認可及執行嗎?

一、    依照最近(2015年7月1日起施行)大陸最高人民法院兩個司法解釋,在台灣地區法院所做成之生效民事判決、裁定、和解筆錄、調解筆錄、支付命令、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包括裁定及和解筆錄)、經法院核定的鄉鎮市調解委員會所做出的調解文書、還有在台灣地區所做成的仲裁裁決(包括仲裁判斷、仲裁和解和仲裁調解),都可以向大陸地區法院申請認可及執行。

二、    雖然之前大陸最高人民法院對於上述法院及仲裁文件的認可及執行即有相關解釋可據,但這次這兩個司法解釋最為完備,請大家廣為宣傳,不見得要辛辛苦苦跑到大陸法院去打官司才能夠得到確認及執行的效果。

這兩個解釋的全文請連結

http://www.chinacourt.org/law/detail/2015/06/id/148295.shtml

http://www.chinacourt.org/law/detail/2015/06/id/14829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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