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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某甲與某乙結婚生有丙丁二子,但丁好吃懶做又對甲乙不孝,因此某甲在生前便將其動產預作處分,並將其名下唯一的不動產,以自書遺囑分配與乙丙各二分之一而不留任何遺產給丁,某甲過世後,乙丙依遺囑將不動產登記為二人各二分之一共有,丁若向法院主張侵害特留分並請求分割遺產,法院會如何處理?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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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服務年限的約定

 

近年來國內外企業競爭激烈,企業為保護經營利益,往往會擔心員工流動率過高,因此透過與勞工簽訂最低服務年限條款,限制勞工一定時間內不得離職。勞工常常為爭取工作機會,被迫簽訂相關條款,之後提前離職或被雇主逼迫離職時,又會面臨無力償還巨額違約金之困境。為降低勞雇雙方對該約定的勞資糾紛,勞動基準法已於1041216日修正施行相關條文來明定雇主為最低服務年限約定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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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不可以任意調動員工職務

 

關於勞工工作的調動,勞動基準法已於1041216日修正施行相關條文明文規範,明訂雇主調動勞工工作,除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外,並應符合其於五項規定,此後關於雇主對於勞工工作的調動已有明確法律規範,而非僅有主管機關函釋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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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訂立有效的競業禁止條款

 

過去雇主為保護其競爭優勢,所以常利用競業禁止條款來限制離職員工就業自由,因為雇主相對於勞工具有締約的優勢,因此競業禁止條款常遭到濫用而侵害勞工的就業權利,勞動基準法已於1041216日修正施行相關條文來規範競業禁止條款,不論是雇主或勞工朋友都應該關心這個修法內容才能訂立有效的競業禁止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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